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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代服務業支持政策

        關于總部經濟建設:

        (1)總部經濟集聚區內企業年納稅在100—500萬元(不含本數)的企業,5年內按其所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地方實得部分的80%給予扶持。

        (2)總部經濟集聚區內企業年納稅在500萬元—1000萬元(含本數)的企業,5年內按其所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地方實得部分的85%給予扶持。

        (3)總部經濟集聚區內企業年納稅在1000萬元以上(不含本數)的企業,5年內按其所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地方實得部分的90%給予扶持。

        (4)總部經濟集聚區內企業對全縣產業發展具有重大示范作用或對全縣經濟發展具有重大貢獻的項目(年納稅2000萬元以上),可實行“一事一議”。

        (5)對新引進的總部企業,享受總部經濟集聚區內企業所有扶持標準。

        (6)對總部企業納稅后,在蕪湖縣投資或購置固定資產500萬元以上的,企業當月所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地方實得部分100%給予扶持;對購置固定資產5000萬元以上的,企業當年所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地方實得部分100%給予扶持。

        (7)對入駐總部的企業高管人員,5年內個人所得稅地方實得部分的80%給予扶持。

        (8)總部企業年納稅額較上年增量數額較大的,按照企業實際納稅額較上年新增部分分檔給予企業管理層一次性扶持。扶持標準為:每遞增10%(含10%)以上給予1%扶持。

        (9)對總部搬遷至我縣,5年內上市的企業,實行“一事一議”,給予重點扶持。

        〈摘自:蕪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蕪湖縣促進總部經濟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蕪政辦〔2017〕52號)〉

         

        關于建筑業企業:

        (1)對于建筑業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總部在縣內注冊登記并取得資質的建筑業企業在本縣繳納稅收的,自獎勵政策執行開始5年內,給予以下扶持:年入庫稅收150—300萬元(含300萬元)、300—500萬元(含500萬元)、500—1000萬元(含1000萬元)、1000—2000萬元(含2000萬元)、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前2年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地方留成的40%、50%、60%、70%、80%的扶持獎勵;后3年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地方留成的30%、40%、50%、60%、70%的扶持獎勵;以上稅收扶持獎勵均采取累進制。

        (3)對新晉升為特級、一級、二級總承包資質等級的施工總承包建筑施工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對增項晉升為一級、二級資質等級的施工總承包建筑施工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對新引進特級、一級、二級資質等級的施工總承包建筑施工企業總部落戶我縣的,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

        (4)對新晉升為住建部審批的一級專業承包資質建筑業企業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增項晉升為住建部審批的一級專業承包資質建筑業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新引進專業承包資質一級建筑業企業總部落戶我縣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

        (5)對晉升為甲級(監理、規劃設計、勘察測量、檢測、造價、招標代理)建筑類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15萬元。

        (6)對新增公路、鐵路、港口航道、水利水電、電力、礦山、冶金、石油化工、通信總承包資質以及橋梁、隧道、電子與智能化、消防設施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每新增一項一次性獎勵10萬元。

        (7)本縣企業本縣項目中獲國家“魯班獎”、安徽省“黃山杯”、蕪湖市“鳩茲杯”、蕪湖市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的房建項目分別一次性獎勵30元/平方米、20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8元/平方米;市政項目分別一次性獎勵工程結算價款的2%、1.5%、1%、0.5%。

        (8)獲國家AAA級安全文明標準化示范工地、安徽省安全生產標準化示范工地(小區)、蕪湖市安全生產標準化示范工地(小區)的分別一次性獎勵20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8元/平方米。

        (9)對主持制定國家、省級地方標準的企業,每項一次性分別獎勵30萬元、10萬元;參與制定的,每項分別一次性獎勵15萬元、5萬元。對獲得省級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和綠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二等獎的建筑業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用于科技研發;對獲得省級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二等獎的,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25萬元用于科技研發;對獲得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用于科技研發。

        (10)對獲得國家、省、市級科技進步企業的創新人才團隊,在企業獎勵的基礎上再一次性獎勵30萬元、15萬元、5萬元。建筑業企業制定的工法獲得國家、省級認定的,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建筑業企業每獲得一項工程建設專利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

        (11)對縣外引進或縣內企業職工晉升的非國有高級技術職稱、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一級建造師、注冊造價工程師以及注冊監理工程師,在本縣企業任職并交納社保滿2年獎勵企業1萬元/人,滿5年后再獎勵企業2萬元/人。

        (12)凡在我縣注冊登記的建筑業企業及從外引進的建筑業企業均可在建筑業總部產業園按規劃建設辦公樓,在建設建筑業總部產業園供地方面,縣政府給予優先安排土地指標,并按基準地價的下限給予供地。按成本價格(以審計部門審核的結果為準)的1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不超過200萬元。

        〈摘自:蕪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促進建筑業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蕪政〔2018〕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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